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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服務規範/筆譯部份

翻譯品質國家標準

出處:中國標準化協會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T 19363.1-2003
翻譯服務規範 第 1 部分:筆譯 Specification for Translation Service Part 1: Translation
2003-11-27 發佈 2004-06-01 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佈
前言:本標準是根據翻譯服務工作的具體特點, 以 2000 版 GB/T 19000/ISO 9000 品質標準體系為指引,參考德國 DIN2345 標準, 以規範行業行為,提高翻譯服務品質,更好地為顧客服務。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標準化協會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央編譯局 、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中國標準化協會、江蘇鐘山翻譯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尹承東、許季鴻、楊子強、張南軍。 GB/T 19363.1-2003

引言:顧客與翻譯服務方的良好合作是提高翻譯服務水準和保證翻譯品質的前提,雙方都應在事前充分瞭解各自對對方所期待的目標。 本標準對此提出了相關要求,以更好地保證相關方面的利益。 本標準編制出一個客觀的,能協調雙方利益的工作基礎,籍以加強對翻譯品質的信任並消除事後可能出現的分歧。 翻譯服務方的過程管理是保證翻譯品質的有力措施,本標準中對業務接洽,翻譯前的準備,翻譯,審校,編輯,檢驗,顧客回饋意見,文擋資料的管理,責任和保密等諸方面進行文字上的規範。要求翻譯服務方加強對翻譯過程中各個環節的管理,形成一個完整的品質保證體系和服務體系。 本規範採納了 DIN2345 中符合我國國情的表述, 對自由翻譯者的要求沒有編入本標準。由於口譯服務與筆譯服務有較大的區別,因此, 本標準不包括口譯服務。

GB/T 19363.1-2003 翻譯服務規範 第 1 部分:筆譯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翻譯服務提供過程及其規範。 本標準適用于翻譯服務(筆譯)業務,不包括口譯服務。

2 規範性引用檔 下列檔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 788-1999 圖書雜誌開本及其幅畫尺寸( neq ISO 6716 : 1983 ) GB/T 3259 中文書刊名稱中文拼音拼寫法 GB/T 19000-2000 品質管制體系 基礎和術語( idt ISO 9000:2000 )

3 術語和定義

3.1 翻譯服務 translation service 為顧客提供兩種以上語言轉換服務的有償經營行為。

3.2 翻譯服務方 translation supplier 能實施翻譯服務並具備一定資質的經濟實體或機構。

3.3 顧客 customer 接受產品的組織或個人。 [GB/T 19000-2000 ,定義 3.3.5]

3.4 原文 source language 源語言。

3.5 譯文 target language 目的語言。

3.6 筆譯 translation 將源語言翻譯成書面目的語言。

3.7 原件 original 記載原文的載體。

3.8 譯稿 draft translation 翻譯結束未被審校的半成品。

3.9 譯件 finished translation 提供給顧客的最終成品。

3. 10 過程 process 一組將輸入轉化為輸出的相互關聯或相互作用的活動。 [GB/T 19000-2000 ,定義 3.4.1]

3.11 可追溯性 traceability 追隨所考慮物件的歷史,應用情況或所處場所的能力。 [GB/T 19000-2000 ,定義 3.5.4]

3.12 糾正 correction 為消除已發現的不合格所採取的措施。 [GB/T 19000-2000 ,定義 3.6.6] 3.13 糾正措施 corrective action 為消除已發現的不合格或其他不期望情況的原因所採取的措施。 [GB/T 19000-2000 ,定義 3.6.5] 4 要求

 

4.1 翻譯服務方的條件

4.1.1 對原文和譯文的駕馭能力以及完成顧客委託所必需的人力資源。

4.1.2 對譯文中所涉及到的專業語言的翻譯經驗。

4.1.3 技術裝備和辦公設備。

4.1.4 履行合同的能力。

4.2 業務接洽

4.2.1 接洽場所 寬敞,明亮,整潔,設施齊備。

4.2.2 接洽人員 熟悉翻譯工作過程,服務範圍,收費標準,服務時限等諸方面內容。 著裝得體,語言文明,耐心解答顧客的諮詢。

4.2.3 接洽的類型和內容

4.2.3.1 門市業務是數量較小或時間較短的翻譯業務,應詳細記錄: —— 客戶的全稱; —— 聯繫方式; —— 業務的語種和譯成何種文字; —— 譯件使用的目的; —— 雙方認同的計字方法; —— 約定的收費價格; —— 譯製的時限; —— 譯件的規格和品質要求; —— 專有和特殊的術語(如果客戶提供的話); —— 準確的譯文稱謂; —— 預付的翻譯費; —— 原文和參考件的頁數; —— 譯件的標識(在 4.3 中詳述)等。 記錄單上應有顧客簽字確認。

4.2.3.2 批量或長期業務是數量較大或時間較長的翻譯業務,應簽定合同或協議書,除 4.2.3.1 中的部分條款外,合同或協議書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 顧客的全稱; —— 顧客的聯繫方式(電話,移動電話,傳真,位址,郵編, E-mail 等); —— 約定的翻譯服務內容(語種,專案,時限); —— 約定的交件形式; —— 約定的驗收條款; —— 約定品質內容; —— 約定的保密條款; —— 約定的收費內容(計字方法, 分項單價,圖表的計字方法等); —— 約定的付款方式; —— 約定的翻譯品質糾紛仲裁; —— 約定的違約和免則條款; —— 約定的變更方式; —— 其他。

4.2.4 其他事項

4.2.4.1 附加服務 如果顧客希望獲得附加服務應與翻譯服務方協商,附加服務有: —— 編寫專業術語; —— 圖形設計(包括圖片,公式,表格); —— 圖紙處理( a3 以上大圖的填字,縮放等); —— 版式加工; —— 製作版樣,印刷; —— 其他。 注: 附加服務需另行結算。

4.2.4.2 署名 根據《著作權發》的規定,尊重著作權人的署名權,並採用適當的方式署名。

4.2.4.3 顧客的需要 翻譯服務方應向顧客瞭解譯文的使用範圍及對象,提供更好的翻譯服務。

4.2.4.4 原文背景和專業術語 如有必要,顧客應提供相應的資料和支援。如: —— 專業文獻; —— 專業術語; —— 難詞實意和縮略辭彙表; —— 相關的文字; —— 背景資料; —— 指定的特殊軟體; —— 參觀現場或實物。 —— 提供有能力回答問題的聯繫人。

4.2.4.5 計字方法 計字一般以中文為基礎。在原文和譯文均為外文時, 由顧客和翻譯服務方協商。 —— 版面計字:按實有正文計算,即以排版的版面每行字數乘以全部實有的行數計算不足一行或占行題目的,按一行計算; —— 電腦計字:按文書處理軟體的計數為依據,通常採用 “ 中文字元數(不計空格) ” 。

4.3 追溯性標識 每份資料應用數位,字母或其他方式,明確其唯一的追溯性標識。應有如下一項或數項內容: —— 順序編號; —— 批次; —— 日期; —— 數量(頁數,規格); —— 語種; —— 顧客代碼。

4.4 翻譯業務的管理

4.4.1 原文資料和工作安排

4.4.1.1 原文資料 對於原文資料的管理應做到: —— 清點整理原件,檢查有無漏,缺頁,不清晰處。如有,應向顧客說明,並要求顧客補充提供。若顧客無法提供清晰的原件,則在原件上用鉛筆或其他可去除痕跡的標記注明。 —— 妥善保護顧客的原件,不得遺失,汙毀(發生不可抗力除外)。 翻譯時應使用原件的影本。

4.4.1.2 工作安排 根據顧客的需求,編制出譯件完成的工序和時間計畫,選擇合格的譯,審人員。

4.4.2 翻譯

4.4.2.1 翻譯人員 翻譯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 有被認可的外語水準證書或與之相當的證書,特別是專業方面的證書; —— 普通及專業的工作經驗; —— 專業能力; —— 接受再培訓和繼續教育。

4.4.2.2 譯前準備 應在翻譯前仔細做好以下工作: —— 審閱原文; —— 熟悉所譯資料涉及到的專業內容,備齊相應的工具書; —— 審閱自己已掌握的術語; —— 審閱顧客提供的術語; —— 審閱並整理顧客提供的資料; —— 進一步查閱單詞和專業術語(如在互聯網或資料庫); —— 在保密的前提下通過翻譯服務方與顧客解決內容上,專業上和術語上的問題。

4.4.2.3 譯文的完整性和準確度 譯文應完整,其內容和術語應當基本準確。原件的註腳,附件,表格, 清單,報表和圖表以及相應的文字都應翻譯並完整地反映在譯文中。不得誤譯,缺譯,漏譯,跳譯,對經識別翻譯準確度把握不大的個別部分應加以注明。顧客特別約定的除外。

4.4.2.4 符號,量和單位,公式和等式 應按照譯文的通常慣例或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翻譯或表達。

4.4.2.5 名稱,自然人的姓名,頭銜,職業稱謂和官銜 —— 除藝術家,政治家,歷史名人,機構,組織,動植物,建築,產品,文學著作,藝術作品,科學作品,地理名稱等已有約定俗成的譯文名稱外。一般情況下姓名可不翻譯,如果需要翻譯,為了便於理解, 可在第一次出現時,用括弧加原文表示。中文姓名譯成外文時,採用標準中文拼音; —— 頭銜,職業,官銜可譯出,亦可不譯出。如果需要翻譯,為了便於理解,可在第一次出現時, 用括弧加原文表示。中文譯成外文時,參照國家正式出版物的譯名; —— 通訊的位址及姓名外譯中時應直接引用原文,中譯外時參照有關國家的規定和標準。

4.4.2.6 日期 日期按譯文語言。通常採用西曆。

4.4.2.7 新詞 對沒有約定俗成譯法的辭彙,經與顧客討論後進行翻譯,新詞應當被明確標示出來。

4.4.2.8 統一辭彙 譯文中專有辭彙應當前後統一。

4.4.3 審校

4.4.3.1 審校人員資格 見 4.4.2.1

4.4.3.2 審校要求 審校應根據原文(影本)和譯稿進行逐字審核,並根據上下文統一專有辭彙。 對名稱,資料,公式,量和單位均需認真審核,審核後的譯文應內容準確,行文流暢。審核時,應使用與翻譯有別的色筆,以示區別。

4.4.3.3 審核內容 審核工作應包括以下內容: —— 譯文是否完整; —— 內容和術語是否準確,文字表述是否符合要求; —— 語法和辭法是否正確,語言用法是否恰當; —— 是否遵守與顧客商定的有關譯文品質的協定; —— 譯者的注釋是否恰當; —— 譯文的格式,標點,符號是否正確。 注:根據與顧客商定的譯文用途決定審核的次數。

4.4.4 編輯 翻譯編輯的工作主要是根據原文的格式進行再加工的過程,使譯件的幅面,版面,格式,字體,拼音符合 GB/T 788-1999 的要求;譯件版面美觀,大方,緊湊,圖表排列有序,與原文相對應,章節完整。編輯時,應使用與翻譯,審核有別的色筆,以示區別。

4.4.5 校對 文稿校對應對審核後的譯文,按打字稿逐字校對,不得有缺,漏,錯。發現有錯時,應認真填寫勘誤表,交相關人員更正,並驗核。

4.4.6 檢驗 應根據原文,譯件進行最終檢驗。按照顧客要求,逐一進行檢查。

4.4.7 印刷品及影本 印刷品及影本應符合顧客的要求。

4.5 品質保證

4.5.1 譯件的品質保證期為交譯件後的 6 個月以內。 品質保證期內,翻譯服務方對合格的譯件存在的少量的錯,漏可採取: a) 打字件(電子版)負責更正; b) 印刷件負責出勘誤表。 注:由於顧客原因出現的修改除外。 4.5.2 翻譯服務方所提供的譯件出現嚴重品質問題按合同約定處理,見 4.2.3.2 。

4.6 資料存檔及其他

4.6.1 翻譯方所承接的資料翻譯工作完成後,其相應的原件影本,翻譯稿,審核稿,打字稿,勘誤表,樣本等相關資料的最短保存期為 12 個月。 存檔的資料應標識準確,資料完整,便於查閱;如存儲在電腦裏,則應備份。 原件應完整的交還給顧客,並作相關記錄。

4.6.2 在特殊情況下,應顧客要求,可在翻譯工作完成後即將原件,譯件以及相關的全部紙質或非紙質文稿交還給顧客。 注:在此情況下,翻譯服務方不承擔本部分 4.5 的責任。

4.7 顧客回饋和品質跟蹤 翻譯服務方應當指定專人對顧客回饋意見進行登記,整理,並針對回饋意見採取糾正或糾正措施進行整改。對顧客回饋的意見均應給予答復。 對批量業務的顧客,翻譯服務方還應當進行前期,中期和後期的品質跟蹤和走訪,對顧客反映的問題應及時整改。

4.8 保密 翻譯服務方應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為顧客保守商業和技術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顧客的商業或技術秘密。

4.9 一致性聲明 每個翻譯服務方都可以自願履行本標準的各項條款並負責任地聲明是根據本標準提供翻譯服務的(一致性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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