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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服務譯文品質要求

翻譯服務譯文品質要求
Target text quality requirements for translation services
2005-03-24 發佈 2005-09-01 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 國 國 家 標 准 化 管 理 委 員 會

發佈

翻 譯 服 務 譯 文 質 量 要 求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翻譯服務譯文品質的基本要求、特殊要求、其他要求、譯文品質評定和檢測方法等。
本標準適用於筆譯服務。

2 規範性引用檔

下列檔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 19363.1-2003 翻譯服務規範 第1部分:筆譯
GB/T 19000-2000 品質管制體系 基礎和術語(idt ISO 9000:2000 )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關鍵句段 key sentence

對譯文理解和使用結果的正確與否起決定作用的語句表述。
注:關鍵句段包括對概念、原理、依據、因果關係等的關鍵性表述的單個句子或句子的組合。

3.2
關鍵字詞 key word

對譯文理解和使用結果的正確與否產生直接作用的字詞。
注:關鍵字詞可以是文字,也可以是數位和重要符號。

3.3
語義差錯 semantic error

由於對原文理解的錯誤,導致譯文表述的錯誤。
注:語義差錯可以是邏輯差錯、概念差錯、技術差錯。

3.4
核心語義差錯 critical semantic error

可能直接影響到顧客對譯文的正確使用甚至造成嚴重後果的差錯,主要包括關鍵句段錯誤和關鍵字詞錯誤。

3.5
顧客 customer

接受產品的組織或個人。
[GB/T 19000-2000,定義3.3.5 ]

3.6
翻譯服務 translation services

為顧客提供兩種以上語言轉換服務的有償經營行為。
[GB/T 19363.1-2003,定義3.1 ]

3.7
原文 source text

源語言文本。

3.8
譯文 target text

由原文轉換成的目的語言文本。

4 基本要求
4.1 忠實原文

完整、準確地表達原文資訊,無核心語義差錯。

4.2 術語統一

術語符合目的語言的行業、專業通用標準或習慣,並前後一致。

4.3 行文通順

符合目的語言文字規範和表達習慣,行文清晰易懂。

5 具體要求
5.1 數字表達

符合目的語言表達習慣;採用特定計數方式的,應符合相關規定或標準。

5.2 專用名詞
5.2.1 人名、地名、團體名、機構名、商標名

使用慣用譯名(有特殊要求的按雙方約定)。無慣用譯名的,可自行翻譯,必要時附注原文。
中國人名、地名、團體、機構名譯為拼音語言的,按中文拼音法或採用歷史沿襲譯法譯出。譯為非拼音語言的,按目的語言既定譯法和慣用譯法譯出,譯出後可附注中文拼音名稱。
商標名應優先採用目的語言地區的註冊名稱。

5.2.2 職務、頭銜、尊稱

按慣用譯法譯出。

5.2.3 法規、檔、著作、文獻名稱

國家、政府和國際組織重要的法律、法令、檔等名稱應採用官方或既定譯法,無既定譯法的譯出後應附注原文(原文為中文的,附注中文拼音名稱)。
其他法規、檔、著作、文獻名稱採用既定譯法,無既定譯法的譯出後應附注原文(原文為中文的,附注中文拼音名稱)。
原文中的參考文獻名稱可不譯出(特殊約定除外),引述出處等具有檢索意義的文字可以譯出,並應附注原文。

5.2.4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可直接引用原文,必須譯出時應附注原文。
中國通信地址附注原文時一般按中文拼音法譯出。

5.2.5 專有名詞原文附注方法

譯文中專有名詞原文的附注可採取兩種方法:
—―在第一次譯出處,附注原文;
——在譯文的適當地方統一附注。

5.3 計量單位

一般沿用原文計量單位,必要時可換算為國際標準計量單位,或按顧客和翻譯服務方的約定。計量單位及其表達符號的使用應前後一致。

5.4 符號

時間、貨幣、計量單位等符號可直接引用原文符號,或符合目的語言相關標準和慣用譯法,或按雙方約定。
數學、物理、化學等基礎學科符號和其他技術領域專業符號一般採用相關標準和學科通用表達符號。
標點符號應該符合目的語言相關標準或通行慣例。

5.5 縮寫詞

首次出現時,應全稱譯出並附注原文。經前文注釋過或意義明確的縮寫詞,可以在譯文中直接使用。譯文篇幅過長或縮寫詞過多時,可附加統一縮寫詞表。

5.6 譯文編排

譯文章節及標號等,可以直接採用原編排,也可以在原文編排的基礎上,遵照目的語言的文體及相關專業的表述習慣酌情處理。

6 其他要求

6.1 在目的語言中沒有源語言中的某些辭彙時,允許保留原文辭彙或根據含義創造新詞。譯文新詞的確定參照GB/T 19363.1-2003 中4.4.2.7的規定。

6.2 當採用原文的句型結構或修辭方式不能使譯文通順時,可以在不影響原文語義的前提下,在譯文中改變句型結構或修辭或增刪某些詞句,以使譯文更符合目的語言的表達習慣。

6.3 詩詞、歌賦、廣告及其他特殊文體及採用特殊修辭的語句,允許在對原文核心語義或理念不做出重大改變的基礎上,變通譯出。

6.4 原文中夾雜有其他語種的文字且無法譯出或不在約定翻譯範圍內,必須在相關位置注明,同時保留原文。

6.5 經雙方約定,可略去原文中與顧客使用無關的文字。

6.6 如果原文存在錯誤,譯者可按原文字面含義直接譯出,並在譯文中注明,也可予以修正並注明。
如果原文存在含混、文字缺失現象而顧客又不能給出必要的說明,譯者可採取合理的變通辦法譯出,並在譯文中注明。

7 譯文品質評定
7.1 譯文品質評定的關聯因素

a) 譯文使用目的:
1類——作為正式檔、法律文書或出版文稿使用;
2類——作為一般檔和材料使用;
3類——作為參考資料使用;
4類——作為內容概要使用。
b) 原文文體、風格和品質;
c) 專業難度;
d) 翻譯時限。

7.2 譯文品質評定的基本原則

以譯文使用目的為基礎,綜合考慮其他關聯因素。

7.3 譯文品質約定範圍

a)譯文使用目的;
b)譯文使用專用名詞和專業術語依據;
c)譯文品質具體要求(參照本標準第4、5、6章);
d)綜合難度係數[在綜合考慮第7.1條b)、c)、d)的基礎上確定];
e)合格標準(參照本標準7.4和附錄A);
f)品質檢測方法。

7.4 譯文品質要求

根據翻譯服務的特點,譯文綜合差錯率一般不超過1.5‰(不足千字按千字計算);
譯文綜合差錯率的計算方法見附錄A。

8 譯文品質檢測方法

萬字以上(含萬字)的批量譯稿可採用抽檢,抽檢範圍一般為10%~30%;萬字以下的譯稿可採用全部檢查;或按雙方約定。

9 一致性聲明

翻譯服務方可自願履行本標準的各項條款,並自負責任地聲明其譯文品質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附 錄 A
(規範性附錄)
譯文綜合差錯率的計算方法
A.1 譯文品質的差錯類別

第I類:對原文理解和譯文表述存在核心語義差錯或關鍵字詞(數字)、句段漏譯、錯譯。
第II類:一般語義差錯,非關鍵字詞(數字)、句段漏譯、錯譯,譯文表述存在用詞、語法錯誤或表述含混。
第III類:專業術語不準確、不統一、不符合標準或慣例,或專用名詞錯譯。
第IV類:計量單位、符號、縮略語等未按規(約)定譯法。

A.2 譯文綜合差錯率計算

譯文綜合差錯率計算見式(A.1):
綜合差錯率= ……(A.1)
式中:
K——綜合難度係數,建議取值範圍0.5~1.0。
CA——譯文使用目的係數,建議取值:
I類使用目的係數:CA=1;
Ⅱ類使用目的係數:CA=0.75;
Ⅲ類使用目的係數:CA=0.5;
Ⅳ類使用目的係數:CA=0.25。
W——合同計字總字元數。
DI、DII、DIII、DIV ——I、II、III、IV類差錯出現的次數,重複性錯誤按一次計算。
CI、CII、CIII、CIV ——I、II、III、IV類差錯的係數,建議取值如下:
CI =3;
CII =1;
CIII =0.5;
CIV =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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